合肥股权律师网站logo

律师咨询电话:13866742662

法律法规

股权质押的实现方法和要求是什么?

来源:合肥股权律师网时间:2023-02-07 11:21:08

  1、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须质权有效存在。如前所述,国外的立法例,一般规定以股票出质的,须转移占有,“质权人若非继续占有股票,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者”。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

  2、股权质权的实现,须与出质股权进行全部处分,这包含两层含义:指对作为出质标的物的全部股权的处分。即使受担保清偿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届期未受清偿,也须将全部出质股权进行处分,不允许只处分一部分而搁置其余部分,此即为质物的不可分性。指对出质标的物的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而不允许分割或只处分一部分权能。这是由股权的不可分性所决定。

  3、禁止流质。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流质契约),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这已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以权利出质的,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准用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而对股权质押,也是禁止流质。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

相关阅读:

合肥专业股权律师:诉讼处理股权纠纷,应提交哪些证据?
股权纠纷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我国法律规定的,股东抽逃出资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合肥股权律师普法:股份公司的股东有哪些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的,2023年股权变更流程是什么?
程晓凤律师个人证件照

联系律师

合肥股权律师:程晓凤

咨询电话:13866742662

执业律所: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区金寨南路与潜山路交汇处金潜广场7层

法律专长:常年法律顾问、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融资、财税筹划、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企业并购、科技研发与工业产权保护、私募基金、PPP项目、投融资、企业上市、企业治理等

在线咨询

律师微信

律师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