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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股权律师告诉你,哪些股权结构不可取?

来源:合肥股权律师网时间:2023-02-07 11:42:43

  1、差的股权架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当创始股东仅两人、股权结构为6:4时,只要有一人反对,就无法符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条件,这样话的,涉及上述事项的决策或决议就无法施行。

  2、均等的股权结构

  不同的合伙人对创业项目的贡献不一样,虽然大家出资是一样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每个人的擅长点不一样,贡献度就不一样,如果出资一样,贡献度不一样,合伙人会因为利益分配不均衡而出现矛盾。

  均等里面最最差的就是5:5分账。

  通常的创业公司表决权都是按出资比例分配的,这种情况下,5:5的股权是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的,那么导致的局面就是一个股东控制公司财务章证照,另外一个股东逼急了就只能申请解散公司,但是解散公司也是有条件的,就是公司两年内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困难。最终的结局就是两败俱伤。

  3、一个股东绝对不可取

  因为《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独立的,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很多创业企业一开始的财务不规范,往往经不起审计,所以这个一人有限公司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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